各申请人:
现对“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LED及疏散指示灯具合格制造商名录征集公告”发布澄清文件,本澄清文件如与原征集公告有冲突,以本澄清文件为准。
1、能否降低申请人注册资金?
答复:按征集公告执行。
2、由于CCCF认证证书为供疏散指示灯生产厂家及其重要的文件,保存十分慎重,不轻易外借,且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www.cnca.gov.cn和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www.cccf.com.cn查明证书真伪,可否用网站查询结果和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作为核查依据。
答复:按征集公告执行。
3、建议取消征集公告第三条第4点“申请人须在近5年内(2012年5月1日至今)至少具有国内3个已运营(含试运营)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LED照明灯具供货业绩(同一工程线路不同标段中标合同按一个业绩计算,不计运营维保、商业开发项目)”。
答复:按征集公告执行。
4、申请文件目录内包含“11、产品质量承诺函”,但格式附件内并未见“11、产品质量承诺函”相关格式,请问该格式是否为投标人自拟即可。
答复:可以。
5、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中的第4条,要求申请人须在5年内(2012年5月1日至今)至少具有国内3个已运营(含试运营)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LED照明灯具供货业绩(同一工程线路不同标段中标合同按一个业绩计算,不计运营维保、商业开发项目)。请问这个资格条件对业绩金额大小有限制要求吗?(如合同只销售了一个灯泡、金额为1百元也算一个业绩吗?)是否可以设置每个合同应大于300万或者500万或者800万的轨道交通工程LED照明灯具合同业绩,是否应该设置一个具体合同金额门槛较为合适?请问供货商和施工总包签订的合同是否也算?如果总包合同也算,是否需要业主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,以证明供货商与施工总包签订的合同设备,确实是使用在业主的哪条地铁线路上的,避免有的供应商张冠李戴,弄虚作假!
答复:合同金额无具体要求,按征集公告执行;供货商和施工总包签订的合同有效,每个合同应附申请文件格式5“用户证明”。
6、请问和机电安装或装修总包签订的合同也算一个业绩吗?还只要求是甲供合同为一个业绩。
答复:可以,但须提供格式5“用户证明”。
7、请问与施工单位签单的合同,但合同中无具体项目信息体现,算不算?
答复:按申请文件格式4、5执行。
徐州市壹号线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
2017年6月2日